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(yin)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(er)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(ge)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(ri)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(she)備在(za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(bei)的(de)使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(bei)現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備(bei)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(de)麻煩。